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2〕1号
随州家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RE5C89
法 定 代 表 人:陈家华 性别:男
住 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小区2号楼东单元402(西城区双龙寺)
随州家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淅河镇魏家老湾村十组的机制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于2021年9月份开始建设,目前正在安装生产设备,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勘察笔录》、2021年11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场地租赁合同书、电力开户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随环高责停〔2021〕B-02号),责令你公司位于淅河镇魏家老湾村十组的(任朝阳道场)机制砂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高新区分局将对你公司停止建设的情况进行复查,若拒不停止建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30日送达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随环高责停〔2021〕B-02号)和《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2021年12月22日送达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1〕B-04号)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20000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照《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随环高责停〔2021〕B-02号),立即停止位于淅河镇魏家老湾村十组的机制砂项目建设,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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