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3〕6号
随县绿泉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5854937433
地 址:随县经济开发区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方伟生
随县绿泉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3年2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接上级交办污染源自动监控报警,随县绿泉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随县污水处理厂)在随县经济开发区运营随县污水处理时,出水口总磷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2023年2月26日、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从2023年2月23日23点至2023年2月26日14点持续超标。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6日、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勘察)笔录、2023年2月28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随县经济开发区运营随县污水处理中7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出口水质已达标。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给予了答复,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我局仍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处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8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2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3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3月13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1-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3年3月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2023年3月16日《关于随县绿泉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申辩意见的答复》及2023年3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十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2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随州工行随县支行
帐号:180502182925000067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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