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2〕29号
随县洪顺木业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E0URY9Q
负 责 人:周卫民
地 址:随县洪山镇温泉村七组
随县洪顺木业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随县洪顺木业厂于2022年9月在随县洪山镇温泉村七组从事佛香和精油生产以来,建设项目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法人身份证号码:42900119811115691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E0URY9Q)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对你厂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在随县洪山镇温泉村七组从事的佛香和精油生产项目,30日内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之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2022年9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已停止生产,正在编制“环评”、验收报告。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6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2〕4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2年9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2年9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2年10月14日的随环随罚告〔2022〕1-1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2年10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罚款2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随州工行随县支行
帐号:1805021829250000679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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