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1〕27号
周**:
公民身份证:42900119660329****
经 营 者 姓 名:周**
经 营 场 所:随县殷店镇九角尖居委会
周**炼铅点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周谦**铅点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在随县殷店镇九角尖居委会粮食储备库内从事废旧酸铅电池炼铅项目以来,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9日的《现场调查(询问)(勘查)笔录》、照片和2021年7月25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22日送达的随环随罚监(听)告〔2021〕2-1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在随县殷店镇九角尖居委会粮食储备库内从事废旧酸铅电池炼铅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殷店镇九角尖居委会粮食储备库内从事废旧酸铅电池炼铅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户 名: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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