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1〕26号
湖北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078948053E
法定代表人:吴晓波
经 营 场 所:随县经济开发区
湖北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1年7月27日,湖北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从事的钢结构制造及水性漆喷涂生产中,存在如下问题:1、生产车间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未采取收集措施,且在露天喷涂;2、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和普通物品混合存放,无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27日的《现场调查(询问)、(勘察)笔录》照片、和2021年7月30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了陈述、申辨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3日送达的随环随罚监(听)告〔2021〕1-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从事的钢结构制造及水性漆喷涂生产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十三项行的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从事的钢结构制造及水性漆喷涂生产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共计罚款2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从事的钢结构制造及水性漆喷涂生产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名称: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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