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1〕40号
随州市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89TMW19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
经 营 场 所:随县新街镇蒯寨村四组
随州市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1年9月27日,随州市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随县新街镇蒯寨村四组从事养殖项目中,擅自露天丢弃死亡鸡等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7日的《现场调查(询问)(勘察)笔录》、和2021年9月28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辨意见,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进行了答复,否定了该公司的陈述意见,肯定了我局的行政处罚意见,但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我局的答复意见后,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30日送达的随环随罚监(听)告〔2021〕1-1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2021年10月14日《关于随州市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辩意见的复函》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新街镇蒯寨村四组从事养殖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5.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新街镇蒯寨村四组从事养殖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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