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字〔2021〕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州众益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HMQ00N
法人代表:徐洲
经 营 场 所:随县尚市镇有余村
随州众益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1年9月14日,随州众益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在随县尚市镇有余村从事陶瓷材料加工销售项目中,厂区废渣未建设规范堆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导致废渣堆场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4日的《现场调查(询问)(勘查)笔录》、照片和2021年9月15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6日送达的随环随罚监(听)告〔2021〕2-2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尚市镇有余村从事陶瓷材料加工销售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4.7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尚市镇有余村从事陶瓷材料加工销售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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