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2〕3号
随州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FP7G81
法人代表:刘婷婷
经 营 场 所:随县厉山镇三星村(原六八二仓库)
随州宏鑫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2年4月18日,随州宏鑫工贸有限公司在随县厉山镇三星村从事的砂石料粉碎加工销售项目中,固体废物(砂石堆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随县厉山镇三星村(原六八二仓库)从事的砂石料粉碎加工项目中3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9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2〕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2年4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2年4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询问笔录》、2022年4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2年4月20日的随环随罚监告〔2022〕1-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2年4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4.5万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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