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字〔2021〕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州市鹏兴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087237704Y
法人代表:黄福枝
经 营 场 所:随县吴山镇新集村
随州市鹏兴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随州市鹏兴石业有限公司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公司在随县吴山镇新集村从事花岗岩石材加工项目中,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19日的《现场调查(询问)(勘查)笔录》、照片和2021年10月22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2日送达的随环随罚监(听)告〔2021〕2-2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吴山镇新集村从事花岗岩石材加工项目中3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在随县吴山镇新集村从事花岗岩石材加工项目中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