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1〕5号随州市震欧电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0-1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1〕5

                                                                          

随州市震欧电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19196301182337

法定代表人:邓泽忠        性别:男

地      址:随州市高新区望城岗裕国菇业物流园内

随州市震欧电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随州市高新区望城岗裕国菇业物流园内从事的电气、低压电器及配件等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021年5月10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1〕G-3号),于2021年6月2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1〕G-3号)和环保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壹万肆仟圆整(¥14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820100000004336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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