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1〕10号
湖北舜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654185375T
法定代表人:胡定国
地 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27号
湖北舜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东北角建筑工程机械制造车间(塔吊制造)正在进行喷涂作业,但未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作业,也未安装使用污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0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封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已于2021年8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3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1〕G-07号)和2021年8月4日《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时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处玖万元(¥90000.00)的罚款。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时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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