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0〕46号随州市耀采模具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0-1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0〕46

                                                                         

随州市耀采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7079730X6

法定代表人:万开拓       性别:男

地      址: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工业园8号地块1栋

随州市耀采模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第一款。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0〕G-8号),于2020年10月10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0〕G-08号)及《生态环境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丶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处壹万元(¥1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820100000004336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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