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0〕26号品源(随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0-1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0〕26

                                                                         

品源(随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89253310E

法定代表人:罗学品       性别:男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

品源(随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6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2019年7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关于对品源(随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品源现代农产品深加工及食品工业生态观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随环建审[2019]45号)的要求,你公司应配套建设水污染物治理设施(污水处理站),但现场检查时上述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0〕G-5 号),于2020年6月23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0〕G-5号)和环保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公司于6月30日和武汉迈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合同,现已开工建设,现生产废水收集在水罐后,用罐车转运至随州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以上情况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二十二万元(¥22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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