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0〕39号徐**
发布日期:2024-10-11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0〕39号

                                                                         

徐**:

个人身份证号:420619197009051617

经营人:徐**    性别:男

地    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淅河镇高岗村五组

                                                                            

徐**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高新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在淅河镇高岗村五组从事的水泥砖制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0年8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 2020年8月7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我局高新区分局2020年8月20日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1日送达的随环高监罚(听)告〔2020〕B-0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水泥砖生产设备,恢复原状。

2.对你从事水泥砖制品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处壹万陆仟圆(¥16000)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该项目生产设备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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