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2〕6号
发布日期:2024-11-06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6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旭东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875257812

地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村

我局于20225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村,行业类别为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表面处理,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自2015年12月5日投产以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2. 2022530日、5月31日、6月17日、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3. 2022531、7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4.你公司《污水处理合同》、出库单、2021-2022自来水统计表、交费通知单(水)、交费通知单(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2021-2022部分生产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欠款规定的废水、污水;”规定。

我局于20227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综罚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7月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随州市旭东升电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详实说明了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现实经营存在的困难,我局随即开展集体审议,经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9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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