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4〕15号
随州市华瑞汽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JF584R
法定代表人:孙德晟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文峰居委会随州商贸中心文峰北路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4月2日10时20分,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鄂S2****的金龙牌大型卧铺客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并出具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252404021021540201),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A.4试验方法,A.4.1“通过目测进行车辆排气系统相关部件泄漏检查。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 400 mm, 如不能保证此插入深度,应使用延长管。”的要求。
2、2024年4月2日,对车牌号为鄂SB****江淮牌轻型栏板柴油货车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421300252404021526280201)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为45kw,查询公安部门车管所安检平台,该车辆的实际额定功率为65kw,该车辆的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中,“最大轮边功率限值变更为18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8.9kw”,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3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要求,另经查看该车辆尾气检测过程监控视频发现,该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8.2.2 结果判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目”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3、2024年9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的情况;
4、2024年9月4日现场执法证件照片打印件8份,证明你公司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向你公司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查看你公司检验线视频监控等现场执法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11705070047)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情况;
8、车牌号为鄂S2****的金龙牌大型卧铺柴油客车的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252404021021540201)打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在对该车辆检测时,尾气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并出具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9、车牌号为鄂SB****江淮牌轻型栏板柴油货车的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252404021526280201)打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在对该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该车辆尾部在检验时排气管可见明显黑烟,且你公司录入该车辆额定功率信息时与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不一致,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10、鄂S2****、鄂SB****车辆检测费用电子发票打印件两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情况;
11、随州市华瑞汽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工资表复印件一份、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一份、利润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企业规模情况;
12、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协助调查函》1份,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小型汽车鄂SB****车辆信息》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在车管所调取了鄂SB****车辆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4〕13号),要求你公司立即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验现场复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3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4〕13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2024年10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截至2024年11月14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24年11月5日我局印发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4〕12号)及其《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为小型企业,本案立案调查前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本次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为轻微。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1 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4.06元(大写:壹仟零玖拾肆元陆分);
2.罚款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文件精神,本次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你公司可于3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后且在履行完成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下,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在线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将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并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信用修复进度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信用修复咨询电话:0722-3320149)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