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2024〕18号随州市通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25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8

随州市通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培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GE1D0R

登记住所: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道K126号

202486日、927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车辆检验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412日,使用稳态工况法对车牌号为鄂SC****的长安牌轻型栏板汽油货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脱出车辆排气管,掉落地面,致使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不足400 mm,继续检验并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262401021524220201),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中B.4.3测试程序:“车辆驱动轮置于测功机滚筒上,将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插入深度至少为 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和B.5.2.3 取样探头:“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 400mm 以上。”的要求;你公司于2024926日,使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鄂S7****的福田牌轻型栏板柴油货车,进行了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262409261144090301 ,检测报告显示,该柴油货车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为28kw,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18.1kw,最大轮边功率限值(额定功率40%11.2kw。根据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小型汽车鄂S70962车辆信息》 ,鄂S70962车辆发动机的实际额定功率为65kw。你公司编号: 421300262409261144090301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最大轮边功率限值(额定功率40%)应该为26kw,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18.1kw小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 结果判定:“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 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委托授权书》及受委托人张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身份信息;

2.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方式。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部分附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检测资质。

4. 20248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20248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9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20249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的违法行为。

5. 你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收费单据2份。其中编号为421300262401021524220201的报告中登记的车牌号为鄂SC****,收费单据显示收费470元;编号为421300262409261144090301的报告中登记的车牌号为鄂S7****,收费单据显示收费450元。证明你公司未按国家强制规范要求的检验方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检验,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6. 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协助调查函》1份,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小型汽车鄂S7****车辆信息》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在车管所调取了鄂S7****车辆信息。

7. 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927,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46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0241025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检验现场复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

1. 20249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46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202410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通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116日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41114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

2024115日我局印发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综法告〔20246号)及其《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告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为小型企业,两年内违反2车次,本次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轻微。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跨区域影响。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1 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0元(大写:玖佰贰拾元整);

2. 罚款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随州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文件精神,本次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你公司可于3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后且在履行完成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下,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在线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将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并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信用修复进度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信用修复咨询电话:0722-3320149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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