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5〕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1-16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2

                                                                          

当事人名称: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82683311U

法定代表人:尚传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77号

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第四帮扶组交办的《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监督小组交办问题清单》过程中,对涉及你公司存在的喷涂车间大门未关闭、正在对车辆进行喷涂等问题(问题编号:鄂0003202411137109)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对2024年11月13日车辆喷涂作业时,喷涂车间大门未关闭的事实确认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在密闭空间中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82683311U)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信息;

2、2024年12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尚传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尚传书身份信息;

3、2024年12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卢浩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4、2024年12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卢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卢浩身份信息;

5、2024年12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6、2024年12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项目名称为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喷涂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摘选复印件1份、随环曾建审〔2023〕3号《关于对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喷涂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喷涂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选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91421300682683311U002Z)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喷涂生产线技改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等相关信息;

7、2024年12月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8、2024年11月8日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驻鄂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赴随州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第四帮扶组对随州市开展2024年-2025年度第一轮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的信息;

9、《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监督小组交办问题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第四帮扶组对你公司存在喷涂车间大门未关闭、正在对车辆进行喷涂的问题(问题编号:鄂0003202411137109),向我局交办的信息;

10、2024年12月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到你公司对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第四帮扶组交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时,你公司对2024年11月13日车辆喷涂作业时,喷涂车间大门未关闭的事实,予以确认属实的信息;

11、2024年12月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信息;

12、2024年12月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岀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你公司的权利义务情况,询问你公司基本情况、履行环保手续情况、污染防治落实情况,以及你公司确认2024年11月13日车辆喷涂作业时,喷涂车间大门未关闭的事实等相关信息;

13、调取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第四帮扶组2024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涂车间大门未关闭、正在对车辆进行喷涂的信息,以及你公司对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的确认信息;

14、2024年12月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信息;

15、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年12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2024年12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10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2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4年12月20日你公司递交的《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4年12月2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16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㈠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油漆喷涂过程中,敞开喷涂车间大门从事油漆喷涂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贰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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