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5〕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冷某某)
发布日期:2025-01-16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3

                                                                          

当事人姓名:冷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

性别:*    民族:*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冷某某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其混凝土搅拌项目占地面积大约 1000 平方米,已建有混凝土搅拌设施一台套、传送带一套、活动板房三间,且设备已安装进入调试中。

你上述行为属于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2024年11月8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和责任主体信息

2、你2024年11月8日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王店村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建设进度、投资额度为贰佰万元等相关信息;

3、2024年1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现场检查时,该混凝土搅拌项目占地面积大约 1000 平方米,已建有混凝土搅拌设施一台套、传送带一套、活动板房三间,且设备已安装进入调试中的相关事实信息,以及你未能提供混凝土搅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信息;

4、2024年1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本人基本情况信息,以及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额度为200万元、开工建设时间、建设进度、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信息;

5、2024年1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信息,以及你在随州市曾都区**********村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已建有混凝土搅拌设施一台套、传送带一套、活动板房三间等相关信息;

6、2024年1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平面布置相关信息

7、2024年1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确认接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相关信息;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信息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及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针对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2日,我局对你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该项目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2024年12月2日,你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情况说明》。

2024年12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已停止建设(设备调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2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1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你2024年12月2日递交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

3、2024年12月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我局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时,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已停止建设(设备调试)、无生产迹象等相关信息。

4、2024年12月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平面布置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4年12月19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1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该项目总投资额度贰佰万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贰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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