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尚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074074598Q
地址: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7月投资1100万余元,在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建设建筑用石加工项目,并于2024年8月建成投入生产,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和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9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罗将全权代理你公司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调查的情况;
2、2024年10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陈尚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罗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3、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情况;
4、2024年10月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图形地貌;
5、2024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筑用石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和生产;
6、2024年10月9日现场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建筑用石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和生产;
7、2024年10月9日投资额证明1份(共14张),证明你公司的投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迅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24年11月20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10日的随环(随)责改〔2024〕5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10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11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4年11月21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1-1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4年11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22万元(贰拾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