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随环( 随 )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1-2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51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尚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074074598Q

地址: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

我局于 202410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7月投资1000万余元,在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建设建筑用石加工项目,并于2024年8月建成投入生产,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9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罗将全权代理该公司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接受调查和处罚的代理人的情况

22024年109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陈尚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罗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3、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情况;

4、2024年10月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图形地貌;

5、2024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筑用石加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6、2024年10月9日现场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建筑用石加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10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20241120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9日的随环(随)责改〔2024〕5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10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11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企业规模证明,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的情况。

3、2024年11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1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1-1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24年11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22万元(贰拾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

,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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