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2024〕19号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2-2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4〕19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克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773912888A

地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淅河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0月28 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六、环境管理要求”第(五)项“(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规定你公司“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消减响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随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3年版)》,你公司在随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措施均为“全厂停产”。但在2024年10月25日,随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公司部分涉气工序仍在生产。

2、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你公司所在地属于禁燃区,但在202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物质热风炉(DA001)正在运行,燃烧的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煤。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和烧煤的情况;

2、2024年10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1份,证明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情况;

3、2024年10月28日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21303773912888A002R)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部分内容1份,证明你公司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应落实相关措施的情况;

4、2024年10月29、3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和在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煤)的情况;

5、2024年10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案发地点的情况;

6、2024年10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7、202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的打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01号生产线正在生产和生物质热风炉正在烧煤的情况;

8、2024年2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罚字[2024]6号),证明该企业在两年内处罚过一次的情况;

9、2024年12月4日提供的公司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为小型企业的情况。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和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全厂属于停产状态,负责人介绍你公司正在执行我局在2024年12月1日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在你公司热风炉(DAo0I)旁边发现有还未投入的生物质燃料,炉内还有未燃烧尽的生物质,已改正在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煤)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2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和在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污染燃料行为的情况。

你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的规定。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4]G-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你公司第1项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法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第2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38违反禁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燃料或锅炉规定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2、对你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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