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2025〕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某)
发布日期:2025-06-2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3

当事人姓名:蒋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1***********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家庭住址:湖北省随县新街镇梓树湾村四组

20255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2025527日全省秸秆焚烧火点监测日报》(湖北省秸秆露天焚烧监测简报)中涉及卫星遥感监测到的随州市随县安居镇一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经度113.186150、纬度31.785365)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秸秆露天焚烧火点位于随州市随县安居镇张家河村十二组,系你承包的农田。经现场调查核实,你对承包农田的秸秆进行点火露天焚烧,秸秆焚烧过火面积约19亩。上述行为属于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527日的《湖北省露天焚烧监测简报》2025527日全省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监测日报)1份,证明2025527日卫星遥感到随州市随县安居镇(经度113.186150、纬度31.785365)有一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的信息;

2.2025530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信息;

3.202553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你露天焚烧秸秆地块信息;

4.202553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露天焚烧秸秆地块位置信息;

5.202553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检查时,现场焚烧痕迹与2025527日《全省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监测日报》通报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位置一致,及秸秆露天焚烧过火面积等信息;

6.202553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个人基本信息情况、2025527日《全省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监测日报》通报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位于你流转农田内,以及你确认该地块秸秆由你本人焚烧、过火面积等相关信息;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相关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55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

为此,我局于202563日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立案号随环(随)立审〔20255号。202564日,我局对你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6,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焚烧秸秆。20256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你已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地块进行了翻耕。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61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

2.20256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6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执》,证明已对你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我局于2025616日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56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52号)及20256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第二号)中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1200元(壹仟贰佰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4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