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5〕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6-2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8

                                                                          

当事人名称: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85457558Q

法定代表人:加丹丹

湖北省随州市裕民大道18号

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日,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3000台环卫应急类专用车辆生产线VOCs治理技改项目建设时,在油漆喷涂车间东侧、生产车间西北角新建一条静电喷粉生产线。经查,该静电喷粉生产线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开始建设,目前该生产线建设进度为生产设备调试阶段。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8547558Q)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加丹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加丹丹的身份信息;

2、2025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受委托人马帆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3、2025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马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马帆身份信息;

4、2025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5、2025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随环建审〔2020〕73号《关于对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应急类专用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应急类专用车生产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急类专用车生产项目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等相关信息;

6、2025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静电喷粉项目投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静电喷粉生产线项目投资额度相关信息;

7、2025年4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新建静电喷粉项目原辅材料使用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的静电喷粉线设计建成投产后原辅材料消耗量的相关信息;

8、2025年4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新建静电喷粉生产线处于设备调试设备以及未能提供该静电喷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信息;

9、2025年4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情况以及新建静电喷粉生产线所处位置相关信息;

10、2025年4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你公司新建静电喷粉生产线投资额度、开工建设时间、建设进度和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事实等相关信息;

11、2025年4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你公司大门及新建喷粉车间外景、你公司新建喷粉生产线相关设备及正在调试设备等相关信息;

12、2025年4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新建的静电喷粉生产线已停止调试设备等相关信息;

13、2025年4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你公司新建静电喷粉生产线投资额度、建设进度和新建的静电喷粉线已纳入你公司备案的年产3000台环卫应急类专用车辆生产线VOCs治理技改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等相关信息;

14、2025年4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新建的静电喷粉生产线已停止调试设备的相关信息;

15、2025年4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打印件,证明你公司新建的静电喷粉生产线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信息。

17、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㈡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静电喷粉生产线的建设,该静电喷粉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2025年6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2025年6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在随州市裕民大道18号建设的静电喷粉生产线已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9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6月6日你公司递交的《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5年6月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4、2025年6月9日我局制作的执法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的静电喷粉线与随州市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613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1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定版)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随州市裕民大道18号新建的静电喷粉生产线,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叁万陆仟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叁万陆仟元(¥:36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