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5〕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曾都区三犇养殖专业合作社)
发布日期:2025-07-21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9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曾都区三犇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21MA4D05YP0D

法定代表人:王华仕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楼子湾村十四组446号

随州市曾都区三犇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在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楼子湾村十四组446号从事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便等固体废物,随意将养殖粪便存放在合作社猪舍东南侧一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露天空地。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属于未规范收集、贮存、利用养殖粪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21MA4D05YP0D)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责任主体相关信息;

2、2025年4月2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华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华仕身份信息;

3、2025年4月2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合作社全权委托受委托人彭江波代表你合作社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4、2025年4月21你合作社提供的受委托人彭江波居民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受委托人彭江波身份信息;

5、2025年4月2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合作社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6、2025年4月2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142130300000088)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合作社养猪场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及其载明应采取的环保措施相关信息;

7、2025年4月2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3421321MA4D05YP0D001X)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相关信息;

8、2025年4月2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企业规模说明》,证明你合作社企业规模信息;

9、2025年4月2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告知权利义务信息,以及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将养殖粪便随意堆放、贮存在你合作社猪舍东南侧一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露天空地内的相关信息;

10、2025年4月2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合作社养猪场平面布置、你合作社猪舍东南侧一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露天空地内堆放和贮存的养殖粪便等相关信息;

11、2025年4月21日和2025年4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告知权利义务信息,以及你合作社基本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合作社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情况、你合作社养猪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你合作社将养殖粪便随意收集贮存到猪舍东南侧一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露天空地和存放时间、方式、数量等相关信息;

12、2025年4月2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你合作社养猪场大门和猪舍外景、你合作社将养殖粪便随意收集贮存到猪舍东南侧一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露天空地等相关信息;

13、2025年4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合作社将养殖粪便随意收集贮存到猪舍东南侧一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露天空地信息以及你合作社配套建设的养殖粪便干湿分离设施和收集池相关信息;

1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针对你合作社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9日,我局对你合作社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合作社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结合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将猪舍东南侧一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露天空地内堆放的养殖粪便,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确保养殖粪便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和外排。

2025年5月24日,你合作社递交了《整改报告》。

2025年5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5月9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合作社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5月24日你合作社递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合作社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5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我局对你合作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合作社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78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1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合作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合作社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表84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便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合作社在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楼子湾村十四组446号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粪便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捌拾元(¥:2628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合作社每日按罚款数额贰万陆仟贰佰捌拾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贰万陆仟贰佰捌拾元(¥2628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合作社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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