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2025〕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博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8-29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6

当事人名称:湖北博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F317L39

住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美亚迪电子产业园B2栋3楼

我局于20244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电镀)行业,经环保部门委托湖北星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生产区连通的污水处理站进水槽PH值为2.6、铜为3.72mg/L、锌为28.1mg/L、铅为0.07mg/L、镍为11.9mg/L、锡为0.04mg/L、钴为0.26mg/L、 银为0.02mg/L、总铬为18.6mg/L、总镉为0.005mg/L。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总铬的排放标准为1.5mg/L、总镉的排放标准为0.5mg/L、总镍的排放标准为1.0mg/L,第二类污染物铜的排放标准为0.5mg/L、锌的排放标准为2.0mg/L,而你公司污水处理站进水槽处的水样污染因子浓度:总铬超出标准12.4倍、总镍超出标准11.9倍、铜超出标准7.24倍、锌超出标准13倍。

因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将你公司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送至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2025年5月20日,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对你公司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正式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移送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0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7月2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博瑞公司营业执照及股东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博瑞公司为适格行政相对人以及该公司登记股东信息;

2.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测图2份。证明博瑞公司的废水走向情况以及生产车间情况;

3.2024年4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博瑞公司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情况、电镀生产线管路走向情况、电镀生产线正在运行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查封情况;

4.2024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博瑞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5.2024年4月12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一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 扣押决定书》(随环查(扣)2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博瑞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查封,对涉嫌危险废物依法扣押;

6.你公司提供的湖北奔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博瑞)2024年3月对账单一份。证明博瑞公司因账户被冻结,使用湖北奔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收款;

7.你公司提供的镀锌件出货流水记账本一份。证明2024年以来部分生产记录;

8.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博瑞公司进行检查;

9.《湖北博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应急危废》入磅单一份。证明由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存的扣押物资数量;

10.你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博瑞公司股东陈宝家、李小光、唐浩各自将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至张建军;

11.《检测报告》(XCT-1W(2024)【检】字09101号一份。证明博瑞公司污水处理站进水槽处的水样中的超标因子信息;

12.湖北星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副本、采样人员魏昊宇、周永旺、高阳上岗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北星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采样资质及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质;

1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协助调查函》(随环 (高)环协调〔2024〕1号)一份。证明博瑞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

14.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15.《关于涉嫌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物品异地扣押委托函》一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博瑞公司涉嫌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物品进行扣押;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7.随环(高)刑移【2024】2号移送书一份,证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情况;

18.鄂随曾都检刑行意【2025】43号检察建议书一份,证明检察机关建议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我局认为,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虽作出不起诉决定,未追究你公司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你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手段直接粗暴、已造成一定后果,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复查时,你公司已停产,部分设备已拆除,无向外排水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9.202581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现场复查时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0.202581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复查时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025821我局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1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20000(大写:叁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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