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丰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F5QY10L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季梁大道7号
随州丰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6日下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到湖北同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交办的你公司敞开式喷涂环境违法行为(视频为证)进行现场调查。交办时间:16日上午,交办问题线索:根据视频监控资料显示,你公司在6月16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公司一钢构房进行了敞开式喷涂作业。6月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敞开式喷涂点位位于同威公司西北侧1号钢构间,钢构间长度19米,宽度5米,下午检查时现场没有喷涂,1号钢构间地面附着明显白色油漆灰,钢构间内支架上放有16日上午喷涂完毕的清障车爬梯4个、长度1.85米、宽度0.55米,现场见有喷漆壶1个、油漆桶若干、喷涂管线1根、据现场负责人姚仁洋介绍,随州丰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午8点30分左右公司1名工人对清障车爬梯进行了喷涂作业,6月16日16时18分丰茂公司现场负责人姚仁洋对喷涂现场进行了指认,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留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交办问题线索视频监控资料1份(证据资料已拷入U盘保存),证明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
2、2025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
3、2025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案发地点;
4、2025年6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5、202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的打印件8份,证明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现场情况;
6、2025年6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使用油漆信息情况,证明你公司在喷涂作业时产生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7、2025年6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涂装承揽合同》、《油漆房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由你公司承担;
8、2025年6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与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9、2025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10、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5〕A-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废气治理设施,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025年7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经查: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2025年9月4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5〕A-2号)和2025年6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2025年7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5〕2号)和2025年9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五十二:“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同威公司厂区西北侧1号钢构间(无废气处理设施)敞开式喷涂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800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同时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在发展企业的同时,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核查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 9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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