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随州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尚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074074598Q
地址:随州市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
随州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从事的建筑石料灰岩矿开采及加工经营活动中,生产车间料仓未密闭,厂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及成品未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无组织粉尘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4日你公司营业执照1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文件1份、被调查人罗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2.2025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料仓未采取密闭等污染治理措施、厂区内堆放的原材料及成品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2025年8月4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料仓未采取密闭等污染治理措施、厂区内堆放的原材料及成品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4.2025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罗将进行调查询问,以及你公司的生产经营、经营过程中的污染治理情况;
5.2025年8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接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相关情况;
6.2025年8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产车间进行密闭、对厂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及成品采用彩色防水布进行覆盖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信息。
你公司生产车间料仓未密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你公司厂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及成品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生产车间料仓未密闭的行为,2025年8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8号),责令你公司在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从事的建筑石料灰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立即采取封闭等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已采取密封帘的措施对生产车间料仓进行密闭处理。
针对你公司厂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及成品未覆盖的行为,2025年8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8号),责令你公司在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从事的建筑石料灰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立即采取覆盖等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已对厂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及成品采用彩色防水布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8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8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时,你公司在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从事的建筑石料灰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已对未密闭生产车间料仓进行密闭处理。
3.2025年8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时,你公司在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从事的建筑石料灰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已对厂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及成品采用彩色防水布进行覆盖。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9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5〕4号)及9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生产车间料仓未密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总表1、总表2,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通用处罚类表54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生产车间料仓未密闭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5400元(贰万伍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厂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及成品未覆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总表1、总表2,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通用处罚类表54: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及成品未覆盖的行为,拟作出罚款12700元(壹万贰仟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罚款共计38100元(叁万捌仟壹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贰拾贰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38100元(叁万捌仟壹佰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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