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查(扣)〔2025〕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刘某)
发布日期:2025-09-3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曾)查(扣)〔20252号

当事人姓名:刘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某

公民身份号码429001************

地址(住址湖北省随*********

现住址:随州市曾都区*********

            

2025年8月29日,我局在办理“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内贮存的吨桶装不明液体泄露的环境问题”过程中,根据线索到随州市曾都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院内露天存放有大量吨桶,吨桶内装有不明液体,伴有刺鼻性气味,且现场未采取防渗措施,地面有渗漏痕迹。经调查核实,随州市曾都区************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的大量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是你分别从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和随县高城镇转运过来存放。

2025年8月29日,我局曾都区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在**********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的吨桶装不明液体开展危险废物鉴定。

因**********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的装有不明液体吨桶部分为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转运而来,根据报告编号为HB202508096的《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和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不明液体危险废物性质鉴定检测>结果的说明》,你贮存在府河镇*********吨桶装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故你在**********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的吨桶装不明液体疑似为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206个、现场未采取防渗措施、地面有渗漏痕迹、我局曾都区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吨桶装不明液体随机取样等相关信息;

2、2025 年8 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的吨桶属你存放、存放地点与你的关系、吨桶存入时间、存放吨桶数量、吨桶从何处转运而来、吨桶内液体为何物质、从何处购入、对吨桶装不明液体随机取样情况等相关信息;

3、2025年8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地面有渗漏痕迹、对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用篷布覆盖、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吨桶装不明液体随机取样及你对取样单确认、我局对你在**********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查封等相关信息;

4、2025年8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我局委托监测(检测)机构对你贮存在府河镇***********吨桶装不明液体随机抽样情况、采取的应急转运情况和转运数量、重量、转运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5、2025年8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3份,证明我局委托监测(检测)机构对你贮存在府河镇***************内吨桶装不明液体随机抽样情况、采取的应急转运情况和转运数量、重量、转运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6、我局曾都区分局2025年8月29日的《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我局曾都区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在**********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的吨桶装不明液体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的信息;

7、2025年8月29日报告编号为HB202508096的《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1份、《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不明液体危险废物性质鉴定检测>结果的说明》1份,证明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我局曾都区分局委托对你贮存在府河镇******************内吨桶装不明液体开展危险废物鉴定、检测方法和设备、检测结果、经鉴定该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等相关信息;

8、2025年8月29日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9、2025年8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0、2025年8月26日的《曾都区府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府河镇*********危化品安全生产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证明曾都区府河镇人民政府来函说明府河镇********存放的吨桶存在环境影响、安全隐患和联系我局进行核查督办等相关信息;

11、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㈠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㈠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在***********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的206个装有不明液体吨桶予以现场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的206个装有不明液体吨桶存放于**********有限公司院内原址,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物品。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清单

2025年8月30日




附件

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名称:刘洋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批号)

1

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

206个

不明液体装入吨桶中

/

/

**********有限公司

请确认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注明:已确认)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不一致。(说明不一致的情形)                            

被查封(扣押)人签名: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见证人签名:                                               

第三人签名:                                                

注:本文书一式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一份交**********有限公司收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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