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5〕1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诚信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10-1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诚信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60688249H

法定代表人:艾银波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随州市诚信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委托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气烟度检测。据编号为XLD2025070120《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使用的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型号CPC35、机械编码/机械环保码020359W1883/3-HSA04080、发动机型号4C2-50V31)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2.60m-1、2.52m-1、2.94m-1,平均值为2.69m-1,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表1排气烟度限值为1-1的规定,超标值1.69m-1,检验结果不合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60688249H)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艾银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艾银波的身份信息;

2、2025年7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随环曾建审〔2022〕12号《关于对随州市诚信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复印件1份、《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系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建设项目填报数据》打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91421300060688249H001Q)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建设项目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等相关信息;

3、2025年7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4、2025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艾银峰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5、2025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受委托人艾银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艾银峰身份信息;

6、2025年7月1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检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等相关信息;

7、2025年7月1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情况等相关信息;

8、2025年7月1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铭牌等相关信息;

9、2025年7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情况等相关信息;

10、2025年7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1、我局2024年8月5日的《关于配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尾气抽测工作的告知函》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委托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尾气抽测工作、委托抽测区域范围等相关信息;

12、我局2025年4月18日的《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及尾气检测工作等相关信息;

13、我局2025年4月18日的《委托函》1份,证明我局委托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道路机动车尾气抽测工作、委托起止时间、委托抽测区域等相关信息;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打印件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信息;

15、《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文件》打印件1份,证明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信息、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相关信息;

16、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证打印件3份,证明检测人员检验检测资质等相关信息;

17、《检测报告交接单》1份,证明我局曾都区分局于2025年7月29日,收到编号分别为XLD2025070120、XLD2025070121、XLD2025070122、XLD2025070123《检测报告》的信息;

18、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4份,编号分别为XLD2025070120、XLD2025070121、XLD2025070122、XLD2025070123,证明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四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检测时的检测方式、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19、2025年7月29日的随环(曾)检告〔2025〕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结果告知书》及编号为XLD2025070120、XLD2025070121、XLD2025070122、XLD2025070123《检测报告》各1份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送达并告知你公司使用的四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结果的相关信息;

20、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保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

2025年8月22日,你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

2025年8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9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1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8月22日你公司递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8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25年10月13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9月16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1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伍仟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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