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德祥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A9WK80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中段东侧(阳光水岸)8栋单元1018号
湖北德祥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欧亚达空中院子二期项目”建筑工地,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经核实,“欧亚达空中院子二期项目”由你公司施工建设。据编号2025-07-10142《检验报告》显示,你公司在“欧亚达空中院子二期项目”建设施工中使用的一辆机械型号ZL-918、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16031820/2-HSB02562、发动机型号490YA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三次排气烟度检验数据分别为0.86m-1、0.59m-1、0.65m-1,平均值为0.70m-1,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表1排气烟度限值为0.50m-1的规定,超标值0.20m-1,检验结果不合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A9WK80)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建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李建林的身份信息;
2、2025年7月3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交办问题线索、向你公司送达编号2025-07-10142《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
3、2025年7月3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欧亚达空中院子二期项目”施工工地平面布置情况和使用的机械型号ZL-918、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16031820/2-HSB02562、发动机型号490YA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停放位置等相关信;
4、2025年7月3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检查、调查非道路移动机械铭牌等相关信息;
5、2025年7月3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交办问题线索所涉的责任主体、送达编号2025-07-10142《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
6、2025年7月3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7、我局《关于移交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和附件1省生态环境厅交办曾都区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将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交办相关信息;
8、编号2025-07-10142《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对你公司在“欧亚达空中院子二期项目”施工工地使用的机械型号ZL-918、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16031820/2-HSB02562、发动机型号490YA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的检验结果相关信息;
9、2025年7月31日的随环(曾)检告〔2025〕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告知你公司使用的机械型号ZL-918、出厂编号/机械环保码16031820/2-HSB02562、发动机型号490YA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机的检验结果信息和送达编号2025-07-10142《检验报告》的相关信息;
10、《2025年度移动源第三方现场核查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全省2025年度移动源第三方现场核查项目服务相关信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打印件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信息;
12、随政发〔2020〕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证明随州市人民政府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管理要求等相关信息;
13、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NGEB62)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为20181205194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5份,证明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相关信息;
14、湖南省中安南方检验有限公司检测人员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检测人员检验检测资格相关信息;
15、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保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
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
2025年8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1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递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8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25年10月13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9月16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2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伍仟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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