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星辰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0MA7EJ6803J
法定代表人:陈公安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曾都区)淅河镇云龙街
随州市星辰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㈠2025年4月11日、4月14日、5月26日、6月13日,你公司分别对牌照号码为鄂SS9***、鄂SC2***、鄂S32***、鄂S8***四辆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出具的报告编号分别为421303312504111611000201、421303312504141454210201、421303312505260926070101、421303312506130849560101《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排气污染物检测--“明显可见烟度”栏均显示为“-”,检测结果为合格。经现场查看你公司历史车辆检测过程监控视频,发现上述四辆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均存在明显可见烟度的现象,你公司对上述四辆车辆出具的排放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的检验报告,明显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 结果判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
㈡2025年1月8日、1月21日、5月23日、7月10日,你公司分别对牌照号码为鄂S7****、鄂SJ****、鄂SW****、鄂SJ****四辆车辆排气污染物采用非工况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编号分别为421303312501080949300201、421303312501211022560201、421303312505231058500201、421303312507101608030201《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查询你公司历年车辆检测数据,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分别对牌照号码为鄂S7****、鄂S****、鄂SW****、鄂SJ****四辆车辆排气污染物采用工况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出具了报告编号分别为421300032312080921480008、421300032301030919370003、421300032406041419590036、42130003240628093804001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公司对上述四辆车辆排气污染物的两次检测采用两种不同的检测方法,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D.3 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适用判定,D.3.1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0MA7EJ6803J)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公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陈公安的身份相关信息;
2、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陈某某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事宜和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相关信息;
3、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受委托人陈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陈某某身份信息;
4、2025年8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5、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6、2025年8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检测设施及办公和服务设施建设分布情况、现场调取你公司车辆检测监控视频情况等相关信息;
7、2025年8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场区检测设施及办公和服务设施平面布置情况;
8、2025年8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3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调取你公司车辆检测监控视频情况等相关信息;
9、2025年8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对牌照为鄂SS****、鄂SC****、鄂S3****、鄂S8****四辆车辆进行检测时,检验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烟的相关信息;
10、2025年8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对2025年7月2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我局对交办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实情况等相关信息;
11、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8份,证明你公司在2023-2024年期间对牌照为鄂S7*****、鄂SJ****、鄂WD****辆使用非工况法进行检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信息;
12、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对牌照为鄂SS****、鄂SC****、鄂S3****、鄂S8****四辆车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信息;
13、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的相关信息;
14、你公司提供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打印件8份,证明你公司收取8辆涉案车辆检测费用3700元的信息;
15、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及附件《湖北省机动车环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各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问题及线索来源情况等相关信息;
16、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2025〕2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025年9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随州市星辰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2025年9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业整改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9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2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9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的《随州市星辰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
3、2025年9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业整改状态,未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信息;
4、2025年9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处于停业整改状态的相关照片(图片)信息;
5、2025年9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10月10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2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截止2025年10月20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5〕5号)表5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㈠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佰元(¥:3700元);
㈡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148000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柒佰元(¥:1517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