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9号
湖北贝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73181068A
法定代表人:张*林
登记住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青年东路
2025年5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贝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洗版机产生的洗版水未经处理排放至洗版机下方一白色硬管,经该白色硬管排放入你公司厂区雨水管网,再经雨水管网排向裕民大道市政管网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张小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4份及受委托人陈*喜、范*军、杨宇、邱*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对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受委托人陈*喜、范*军、杨宇、邱*艳身份信息,你公司的委托授权内容。
2.2025年5月3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15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5年6月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4份;2025年6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8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生产现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如实记录取证。
3.2025年5月3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6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受委托人陈*喜、范*军、杨*、邱*艳进行调查询问,证实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如实记录取证。
4.随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随环监(JD)字第2025027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雨水管网的外排污水3个点位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水样中含有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并将上述监测情况告知于你公司。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8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属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生产现场复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6.2025年7月28日我局印发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5〕1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7.2025年8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核,发现你公司已对涉案的白色硬管进行了拆除,洗版机的洗版水引入回收利用装置进行处理后重复利用,未发现污水外排。
2025年8月11日,我局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随环支环协调〔2025〕1号)向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协助调查你公司排水去向。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复函,确认你公司排水去向为随州市污水处理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8.《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随环支环协调〔2025〕1号)。证明我局向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去函请求协助调查。
9.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你公司排水去向为随州市污水处理厂。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2025年9月22日,你公司书面提交整改报告,并一并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不予处罚。具体意见如下:1.水管是正常的排水管,非私设暗管;2.无主观故意,只是水循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修复,不存在逃避;3.外排水所有检测成分都是合格的;最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未造成任何外部环境危害。
接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立即组织复核,复核意见如下:你公司所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外排废水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等情节,我局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已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要求,充分考虑了有关情节,拟作出的处罚金额符合《基准规定》的裁量要求。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0.2025年9月22日我局印发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综法告〔2025〕1号)及其《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
11.你公司书面整改报告及陈述申辩意见书(无标题)。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12.我局印发的《关于回复湖北贝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函》及其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你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版)进行自由裁量后,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2.7万元。
但考虑你公司实际经营困难,且初次违法,违法持续时间短,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拆除洗版车间白色硬管,及时维修并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同时,你公司外排水进入随州市污水处理厂,未影响外环境,本次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后果轻微,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之规定,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7万元(人民币柒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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