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6〕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泰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6-01-27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泰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70381076U

法定代表人:赵建红

住所:随州市北郊东岗工业园

 

湖北泰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湖北省2025-2026年冬春季大气冲刺攻坚帮扶组交办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场核实时,你公司搅拌楼车间南侧,露天堆存一处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堆存量约500吨的砂石料,未采取覆盖、围挡措施,且你公司对省帮扶组交办的问题确认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未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70381076U)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赵建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赵建红的身份相关信息;

2、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张青山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事宜和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相关信息;

3、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受委托人张青山居民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张青山身份信息;

4、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项目名称为商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复印件1份、随环建审〔2012〕14号《关于对湖北泰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项目名称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年产7万m3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送审版)》[楚江监字【2016】Y209号]摘选复印件1份、随环管验〔2017〕20号《关于对湖北泰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21300670381076U001X)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商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等相关信息;

5、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随州工商)登记内变字[2016]第647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泰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变更为湖北泰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信息;

6、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7、2025年1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以及你公司搅拌楼车间南侧,露天堆存一处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堆存量约500吨的砂石料,未采取覆盖、围挡措施等相关信息;

8、2025年1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平面布置情况、露天堆存且未采取覆盖或围挡措施的砂石料位置、堆存面积、堆存量等相关信息;

9、2025年1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你公司厂区和办公楼外景、原料仓库、生产车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你公司露天堆存砂石料位置及未采取覆盖、围挡措施等相关信息;

10、2025年1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生产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你公司对省帮扶组现场帮扶时发现的露天堆存砂石料未采取覆盖、围挡措施及其堆存位置、堆存面积、堆存量予以确认属实等相关信息;

11、2025年1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2、《湖北省2025-2026冬春季大气冲刺攻坚工作日报》(11月14日第3期),证明湖北省2025-2026冬春季大气冲刺攻坚帮扶组,对你公司现场帮扶时发现的主要问题等相关信息;

1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搅拌楼南侧堆存的砂石料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2025年12月3日,你公司递交了《湖北泰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

2025年12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4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2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12月3日你公司递交的《湖北泰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12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已按责令改正要求,采取措施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1月14日的随环(曾)罚告〔2026〕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截止2026年1月26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㈤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搅拌楼南侧堆存的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未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贰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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