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一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8XFQ4T
地址:随县安居镇张家井湾村
2025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出环境问题的函》(鄂环函〔2025〕211号),交办你公司突出环境违法问题。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新建1条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共设置排放口3个,分别是DA001酸洗废气排放口、DA002喷塑固化工序综合尾气排放口、DA003激光切割废气排放口,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在DA002喷塑固化工序综合尾气排放口旁多设置1处喷塑排放口,实际建设排放口4个,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数量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出环境问题的函》(鄂环函〔2025〕211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信息;
2.2025年12月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实际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3.2025年12月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1条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实际建设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数量不一致有关情况;
4.2025年12月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规模、生产工艺,新建1条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建设时间和投资金额,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实际建设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数量和位置不一致有关情况;
5.2025年12月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图形地貌的情况;
6.2025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魏建能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7.2025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魏建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8.2025年12月1日现场负责人魏华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魏华成代表你公司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9. 2025年12月1日现场负责人魏华成提供的新建1条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购买设备发票,证明你公司新建的1条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投资金额情况;
10.2025年12月1日现场负责人魏华成提供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数量不一致有关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于2025年6月投资21.3万元新建1条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2025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1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3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止建设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已整合DA002喷塑固化工序综合尾气排放口和多设置的1处喷塑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18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年1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你公司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1月9日,我局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1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6〕1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新建1条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的相关规定,经裁量,我局对你公司新建1条喷塑、喷粉、固化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贰仟叁佰元)。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0的相关规定,经裁量,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1600元(肆万壹仟陆佰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共计43900元(肆万叁仟玖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人民币43900元(肆万叁仟玖佰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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