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6〕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曾都区金忠页岩砖厂)
发布日期:2026-01-27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曾都区金忠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691768886D

投资人:刘奇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骆家河街道

 

随州市曾都区金忠页岩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5日,湖北省2025-2026年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组对你厂现场帮扶时,发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你厂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并以环境违法线索和问题交办。

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厂在随州市2025 年11 月14日9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未落实《随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版)》明确的你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_减排措施为停产,橙色预警_管控方式为停产,未落实你厂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明确载明的“二、大气污染物排放-㈣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表5特殊情况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及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至湖北省2025-2026年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组对你厂现场帮扶时,你厂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你厂以上行为属于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6日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691768886D)复印件1份、投资人刘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责任主体和投资人刘奇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1月15日你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厂全权委托刘金忠代表你厂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3、2025年11月26日你厂提供的受委托人刘金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授权受委托人刘金忠身份信息;

4、2025年11月26日你厂提供的项目名称为年加工32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随环建审〔2019〕22号《关于对随州市曾都区金忠页岩砖厂年加工32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年加工32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项目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

5、2025年11月26日你厂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21303691768886D001V)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已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的“二、大气污染物排放-㈣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表5特殊情况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及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

6、你厂2025年11月26日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厂企业规模的信息;

7、2025年11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湖北省2025-2026年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组,对你厂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等相关信息;

8、2025年11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你厂正常生产、对湖北省2025-2026年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组交办问题现场核实等相关信息;

9、2025年11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平面布置情况等相关信息;

10、2025年11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你厂在线监控设备、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你厂11月15日在线监控设备在线数据、你厂建成的烟气及粉尘治理设施、你厂大门口及生产车间外景等相关信息;

11、2025年11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厂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厂基本情况、你厂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你厂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你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应急响应管控期间减排措施情况、你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应急响应管控期间减排措施的情况及原因等相关信息;

12、2025年1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函》打印件1份,证明随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发布时间、预警范围、应急响应措施等相关信息;

13、关于《随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版)的公示》及附件打印件各1份,证明该清单中明确你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均为停产的相关信息;

14、2025年11月16日的《湖北省2025-2026冬春季大气冲刺攻坚工作日报(11月16日第5期)》及附件《现场帮扶发现问题清单汇总表》摘选打印件各1份,证明湖北省2025-2026年冬春季空气质量改善冲刺攻坚帮扶组,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交办的相关信息;

15、2025年11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6、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信息。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厂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在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和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

2025年12月17日,你厂递交了《随州市曾都区金忠页岩砖厂整改报告》。

2025年12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5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3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厂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厂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12月17日你厂递交的《随州市曾都区金忠页岩砖厂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厂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12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厂未生产,已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落实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1月14日印发的随环(曾)罚告〔2026〕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厂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厂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截止2026年1月26日,我局未收到你厂的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五条第㈡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㈡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9无组织或特殊时段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厂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厂每日按罚款数额伍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伍万元(¥:50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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