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姓名:李*
公民身份号码:429001********7233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交通大道
李*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湖北随州聚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所有的一辆车牌为鄂SF0296黄牌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氮氧化物传感器被拆除,尿素线路被断开,导致氮氧化物传感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造成车辆行驶过程中无法正常使用尿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鄂SF0296黄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涉案车辆登记信息;
2.2025年10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鄂SF0296黄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被破坏的违法行为相关信息;
3.2025年11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李*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并确认当事人所有的车牌为鄂SF0296黄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被破坏的违法事实相关信息;
4.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针对你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向你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2026〕1号),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恢复氮氧化物传感器及尿素线路的正常状态,确保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使用。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赴车辆停放的现场复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你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恢复了鄂SF0296黄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2026〕1号),以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单位依法向你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年1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开展复核时,你恢复了鄂SF0296黄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正常使用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你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及据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26年1月13日我局送达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6〕1号)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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