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6〕0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龙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4-2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05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龙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F09HG1P

法定代表人:祁自成

住所:随州市交通大道572号

随州市龙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随州市交通大道572号新建的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开始建设,并进入设备安装阶段。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F09HG1P)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祁自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祁自成的身份信息;

2、2026年1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3、2026年1月23你公司提供的《随州市龙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投资相关信息;

4、2026年1月23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新建的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你公司未能提供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信息;

5、2026年1月23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情况、你公司新建的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所处位置相关信息;

6、2026年1月2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你公司新建的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进度情况和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等相关信息;

7、2026年1月23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你公司大门外景、新建的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正在安装低压铸造机设备等相关信息;

8、2026年1月23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9、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㈡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在随州市交通大道572号新建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的建设,限你公司在2026年4月5日前,依法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曾都区分局批准,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2026年4月3日,你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

2026年4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4日的随环(曾)责改〔2026〕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年4月3日你公司递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6年4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已停止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的建设、该项目仍停处于设备安装阶段、你公司仍然未提供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414日印发的随环(曾)罚告〔2026〕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截止2026年4月22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一条第㈠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随州市交通大道572号新建的年产500万套摩托车零配件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18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壹万捌仟肆佰元(¥:1840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壹万捌仟肆佰元(¥:184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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