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2026〕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高城镇千猪阁养殖专业合作社)
发布日期:2026-05-19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66

名称或姓名:随县高城镇千猪阁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21MA4D05MG03

地址:随县高城镇大桥村二组

     2026327日,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随县高城镇大桥村二组一养猪存在污染环境的问题。4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信访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查,信访人反映的随县高城镇大桥村二组一养猪系随县高城镇千猪阁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你合作社畜禽粪污未收集处置,直接堆放厂区南的农田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导致粪污流入外部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41日韩清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韩清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合作社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身份、韩清军代表你合作社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2.20264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养殖规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现场粪污未收集处置以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有关情况

3.20264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合作社粪污堆放、排放有关情况;

4.20264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合作社的平面布局及相关设施分布情况;

5.20264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建筑规模、养殖规模、污染治理设施及粪污堆放排放事实有关情况;

6.20264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合作社确认接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相关信息;

7.20264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42132100000044),证明你合作社已办理环评备案手续有关情况;

8.20264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证明》,证明你公司规模有关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资格。

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202648日,我局对合作社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3号),责令你合作社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4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改正环境违法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合作社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4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3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合作社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你合作社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4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合作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时,你合作社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6428日,我局依法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4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64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合作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总表1、总表2、总表3,《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84“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便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35010元(叁万伍仟零壹拾元整)的罚款。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合作社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合作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35010元(叁万伍仟零壹拾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合作社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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