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6〕4号
当事人姓名:汪**
公民身份号码:429001********236X
地址:随县高城镇龙王庙村十四组
2026年3月13日,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日报(第357期)》,其中通报随县高城镇有1处秸秆焚烧疑似火点(经度:113.4037,纬度:31.9268)。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3月12日14:30,你在随县高城镇龙王庙村十四组农田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3亩。你的上述行为属于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3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日报(357期)》(2026年3月12日秸秆焚烧疑似火点详细信息表)1份,证明2026年3月12日卫星遥感随州市随县高城镇(经度113.4037、纬度31.9268)有秸秆焚烧疑似火点1处的信息;
2.2026年3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露天焚烧秸秆农田信息;
3.2026年3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焚烧痕迹与2026年3月13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日报(357期)》(2026年3月12日秸秆焚烧疑似火点详细信息表)通报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位置一致,以及秸秆露天焚烧过火面积等信息;
4.2026年3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个人基本信息情况以及你确认该农田内秸秆由你本人焚烧、过火面积等相关信息;
5.2026年3月13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相关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
2026年3月20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2号),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焚烧秸秆。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2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年3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时,你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3月30日,我局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3月3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6〕2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500元(伍佰元)的罚款。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500元(伍佰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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