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广)不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逯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37901903E
地址:湖北省广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就省大气帮扶组于11月18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的“焊接车间在进行自动焊接作业过程中,移动式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收集管脱落)”问题展开调查核实。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冷电车间机器人自动焊接设备未运行,移动式烟气净化处理设施的收集管确实处于脱落状态。经进一步询问确认,2025年11月18日省大气帮扶组检查所指“焊接车间自动焊接作业时,移动式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收集管脱落)”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逯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负责人杨耀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责任主体和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1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焊接车间自动焊接作业时,移动式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收集管脱落)的情况;
3.2025年11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和你公司移动式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收集管脱落)的情况;
4.2025年11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案发地点位置情况;
5.2025年11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信息;
6.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广水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鼓风机和通用风机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的审批意见》(广环建审〔2018〕51号)以及登记编号为91421307MA4XN1E71X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5年12月3日,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广)责改〔2025〕1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脱落管道进行修复,确保烟气净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025年12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冷电车间(焊接车间)机器人自动焊接作业正常运行;更换后的新移动式烟气净化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烟气收集、处置效果良好;“移动式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收集管脱落)”问题已整改到位。据此,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随环(广)不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5年12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5年12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5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应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鄂环办〔2025〕22号)文件精神,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希望你公司以此为戒,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6年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