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金棱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4MAK2EAOH89
住所:随州市高新区鹿鹤大道与红旗路交叉口西南角(湖北中金双鑫矿业有限公司)17号车间栋101号
湖北金棱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金棱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玻璃钢纤维杆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经查,你公司租用湖北鑫虹桥物流有限公司厂房,于2025年10月20日开始建设玻璃钢纤维杆项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对已建成的12条玻璃钢纤维杆拉挤成型生产线进行调试,主要生产设备有拉挤成型设备12台、玻璃钢纤维杆切割机12台,车间东北侧建有1间树脂搅拌间。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你公司玻璃钢纤维杆项目的建设情况;
2、2026年3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及你公司玻璃钢纤维杆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3、2026年3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6年3月1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打印件5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亮证检查及你公司玻璃钢纤维杆项目现场建设情况;
5、2026年3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6、2026年3月1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案发点位情况;
7、2026年3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玻璃钢纤维杆项目总投资额等情况;
8、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有效的执法身份、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6〕A-2号),责令你公司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车间内无工人调试设备,玻璃钢纤维杆项目已停止建设,检查现场你公司法人段伟提供了与湖北盈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未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3月2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6〕A-2号)和2026年3月2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2026年4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6〕4号)和2026年4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一)及相关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玻璃钢纤维杆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同时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在发展企业的同时,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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