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6〕6-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某某)
发布日期:2026-06-1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6〕6-1号

                                                                          

 

当事人姓名:沈某某

性别:*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环境监管巡查中,发现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的综合楼项目主体已基本建成。经现场核查,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的综合楼项目,于2025年9月25日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用地面积893平方米,该地块由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2025年10月14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该项目用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同时查明,你是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现场核查时,你未能提供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你作为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能提供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属于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6日,你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3022********)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董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董某的身份信息;

2、2026年4月16日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全权委托你代表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3、2026年4月16日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你是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4、2026年4月16日的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信息;

5、2026年4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综合楼项目建设情况、综合楼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以及未能提供综合楼项目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

6、2026年4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平面布置情况等相关信息;

7、2026年4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大门外景、综合楼项目大门外景、综合楼项目建设情况等相关信息;

8、2026年4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开展调查询问情况、你个人基本情况、你是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基本情况、新建综合楼项目建设情况、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用地性质、综合楼项目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信息;

9、2026年4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0、2026年4月16日你提供的鄂政土批(随)〔2025〕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2025年度第41批次建设用地(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批复》1份,证明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土地性质从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信息;

11、2026年4月16日你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证明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为89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建设规模为2286平方米等相关信息;

12、2026年4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提取单》1份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打印件1份,证明教育用地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信息;

1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之规定。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24日,我局对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在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在2026年5月25日前,按规定对综合楼项目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我局组织评审。

2026年5月22日,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递交了《整改报告》。

2026年5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4日的随环(曾)责改〔2026〕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年5月22日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递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6年5月26日你提供的《随州市2025年度第41批次建设用地(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形成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的信息;

4、2026年5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我局对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曾都区擂鼓墩初级中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已停止建设、综合楼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形成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的信息。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5月27日的随环(曾)罚告〔2026〕10-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截止2026年6月4日,我局未收到你的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伍仟元(¥:500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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