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随环(随)查(扣)〔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随县聚祥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傲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8C5X02
地址:随县唐县镇勤德村五组(原681号棉花仓库)
网民“正哥来看(小符同志)”通过抖音平台反映随县唐县镇某地使用黑臭水来灌溉秧苗、疑似存在污染问题,2026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农产品大蒜—去皮—切片—
清洗—烘干—装包—成品销售,生产废水为清洗废水,配套建有1个水泥硬化收集池(4000立方位于厂区内南侧)及2个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结构收集池(均位于厂区外西南侧),其中:1号土质结构收集池占地面积10亩,2号土质结构收集池占地面积18亩。水泥结构收集池及2个土质结构收集池内均存放有黑色生产废水并散发异味。生产废水经水泥硬化收集池收集,水泥硬化收集池满后通过水泵(4KW)连接 PVC黑色管道(50公分)抽至1号土质结构收集池,1号土质结构收集池满后漫至2号土质结构收集池,2号收集池西侧设有一处活动排口(沙袋封堵),生产废水正在通过该活动排口流入灌溉沟渠最终进入农田,农田及灌溉沟渠内水质呈黑色并散发异味。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庞傲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2.2026年6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周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周明为你公司现场负责人;
3.2026年6月20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周明配合我局问询及调查工作;
4.2026年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厂区平面布局、生产废水通过土质结构收集池活动排口外排至周边沟渠及农田,现场负责人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5.2026年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明进行调查询问,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6.2026年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7份,证明调查现场取证情况及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7.2026年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查封涉案设施、记录查封过程,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8.环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和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生产大蒜切片加工生产、销售项目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剥皮机2组、清洗机 2台、切片机3台、筛分机2台、锅炉3台、配电箱7个)予以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随县唐县镇勤德村五组(原681 号棉花仓库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目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清单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0日
附件
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名称:随县聚祥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批号) | 存放地点 |
1 | 剥皮机 | 2 | 台 | 原地封存 | |||
2 | 清洗机 | 2 | 台 | 原地封存 | |||
3 | 切片机 | 3 | 台 | 原地封存 | |||
4 | 筛分机 | 2 | 台 | 原地封存 | |||
5 | 锅炉 | 3 | 台 | 原地封存 | |||
6 | 配电箱 | 7 | 个 | 原地封存 |
请确认: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注明:已确认)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不一致。(说明不一致的情形)
被查封(扣押)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生态环境部门留存;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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