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6〕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6-2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809433831

法定代表人:刘玉和

住所:随州市两水工业区8号

 

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随州市重点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发现你公司2026年4月19日10时49分正在室外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活动。

2026年4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在随州市重点企业视频监控系统上发现你公司的问题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对2026年4月19日在喷涂房外未密闭的车间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活动的事实确认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809433831)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玉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刘玉和的身份信息;

2、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刘某某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3、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刘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刘某某身份信息;

4、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鄂环函〔2006〕7号《关于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拉臂式垃圾运输车和空气真空吸污车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名称为拉臂式垃圾运输车和空气真空吸污车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拉臂式垃圾运输车和空气真空吸污车工程项目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信息;

5、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登记编号为914213007809433831002Y《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等相关信息;

6、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7、2026年4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你公司喷涂车间未生产、你公司确认2026年4月19日在喷涂房外未密闭的车间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活动的事实等相关信息;

8、2026年4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平面布置情况等相关信息;

9、2026年4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时你公司喷涂车间未生产的相关信息;

10、2026年4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基本情况、你公司对2026年4月19日在喷涂房外未密闭的车间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活动的事实确认属实等相关信息;

11、2026年4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随州市重点企业视频监控系统显示你公司2026年4月19日10时49分正在喷涂房外未密闭的车间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活动的相关信息;

12、2026年4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5月27日,你公司递交了《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2026年6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3日印发的随环(曾)责改〔2026〕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年5月27日你公司递交的《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6年6月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信息。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6月9日的随环(曾)罚告〔2026〕1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截止2026年6月22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52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贰万玖仟元(¥:2900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贰万玖仟元(¥:29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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