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2026〕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佘**)
发布日期:2026-07-0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6〕7号

 

当事人姓名:佘**

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21********051X

住址: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街道

经营地址:随县厉山镇王家岗村十一组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开展河道巡查,发现随县厉山镇王家岗村卸甲河水质异常。

你于2025年9月13日租赁随县厉山镇正武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养殖期间,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将废水采取污水处理池措施后,通过管道排放至农田”的要求,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沉淀池未及时进行抽取回田,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导致养殖废水从沉淀池排口直接排放至土质沟渠,最终汇入随县厉山镇王家岗村卸甲河内。

2026年5月12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经营的养殖场沉淀池排口、入河排污口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随县环测(WT)字2026第010号)监测结果显示:对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你经营的养殖场沉淀池排口化学需氧量超标25.25倍、氨氮超标4.1125倍、总磷超标15.25倍、悬浮物超标44.5倍;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你经营的养殖场入河排污口化学需氧量超标342倍、氨氮超标329倍、总磷超标524倍。你经营的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2日调取的随县厉山镇正武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所有人王正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租赁合同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养殖场主体登记信息、场地权属人身份信息,以及你为该养殖场实际经营主体的事实;

2.2026年5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以证明涉案的随县厉山镇正武养殖场场区现状、场地布局及周边环境基本情况;

3.2026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图片)证据12份。用以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养殖废水自沉淀池排口直接排入土质沟渠,最终汇入随县厉山镇王家岗村卸甲河的违法排放事实;

4.2026年5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用以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整体平面布局、排污口具体位置、养殖粪污收集及排放路径等现场实况;

5.2026年5月12日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用以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废水处置及排放方式为经污水处理池处理后通过管道排入农田,存在未按备案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违规排污的事实;

6.2026年5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用以核实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规模、日常运营模式、实际生产经营及排污相关情况;

7.2026年5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用以证明你已依法确认本案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有效;

8.2026年5月13日调取的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你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9.2026年5月13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随县环测(WT)字〔2026〕第01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以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外排污染物浓度超出法定标准,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你本人已签字捺印,确认该监测结果;

10.2026年5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以证明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涉案污染物监测结果,由你签字捺印确认;

11.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涉案监测机构具备合法监测资质,取样、监测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12.本案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本案调查、取证、检查等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6年5月19日,我局对你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5号),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文书载明你的违法事实与证据、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具体整改内容等相关信息。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已完成排污口封堵、污染清理等整改工作,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5号)及对应《送达回证》各1份,由你签收,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整改违法行为,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有效;

2.2026年5月2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你租赁的养殖场已完成排污口封堵、污染清理等整改工作,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6〕5号),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6月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6〕5号)1份、2026年6月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总表1、总表2、总表3,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部分“水污染防治类”表22中“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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