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2026〕1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思晨养殖家庭农场)
发布日期:2026-07-2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6〕10号

 

名称或姓名:随县思晨养殖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杨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MAEBRKP2XC

地址:随县高城镇高城路049号

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随县高城镇大桥村的随县思晨养殖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从事肉牛养殖经营活动,在场区东南侧露天堆放干粪,堆放面积1000平方米,堆放体积300立方米;另擅自在厂区外西北侧农田内堆放干粪,堆放面积400平方米,堆放体积300立方米。两处干粪堆放点位均未配套防渗、防雨、防流失等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露天堆放干粪,堆放点位未配套防渗、防雨、防流失等防护措施及周边环境情况;

2.2026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的主体情况、养殖规模、露天堆放干粪持续时间等相关情况;

3.2026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你农场在场区东南侧和厂区外西北侧农田内露天堆放干粪,未配套防渗、防雨、防流失等防护措施;

4.2026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农场的平面布局及露天堆放干粪的位置情况;

5.2026年6月16日提取的你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农场的责任主体情况;

6.2026年6月16日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环评备案及排污许可要求你农场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

7.2026年6月16日提取的你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杨恒的身份信息;

8.2026年6月16日提取的你农场现场负责人杨加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杨加坤身份信息,代表你农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相关信息。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2026年6月16日,我局对你农场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6号),责令你农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检查时,你农场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6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向你农场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年6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我局对你农场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开展检查时,你农场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农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6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6〕7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农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农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84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农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便的行为,作出处20460元(贰万零肆佰陆拾元整)的罚款。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农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农场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农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20460元(贰万零肆佰陆拾元整)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农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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