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齐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良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FN496N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裕民大道西侧22号
我局于2026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喷涂车间自东向西1号喷漆房有一辆吸污车一半车身在喷漆房内一半车身在喷漆房外,工人正在对该车进行黄色面漆喷漆作业,1号喷漆房配套的催化燃烧设施风机未开启。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付良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付良玉的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张鑫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案件调查相关事宜,代表权限、委托事项等信息。
3.2026年3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并如实记录取证。
4.2026年3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鑫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5.你公司《应急类产业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齐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应急类产业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随环建审〔2021〕33号)复印件1份,《齐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应急类产业化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相关手续,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载明喷漆废气需采用密闭+负压收集+干式过滤箱+催化燃烧设备净化处理。
6.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26年4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2026〕4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在未密闭且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钢结构大棚内,开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漆作业的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检验现场复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6年4月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2026〕4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的依据等相关信息。
2.2026年3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3.2026年5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情况。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鑫签字确认。
2026年6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6〕3号)及其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6年6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6〕3号),证明我局依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敞开大棚内开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漆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你公司为微型企业,本次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为轻微。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对你公司该行为应处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五十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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