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202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东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8-04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13号

 

湖北东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51048603N

法定代表人:李海丹

登记住所: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两水一路121号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年3月24日,你公司一工人在东北厂界一排无门铁棚的最西北侧铁棚内,手持灰白色喷枪对一压力储罐进行喷涂作业。铁棚内外未见相关治污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相关人员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案件调查相关事宜,委托权限、委托事项等信息。

3.2026年3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如实记录取证。

4.2026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4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化工防腐类专用汽车、压力容器装备及涂装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节选1份6页。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

5.你公司2026年3月24日《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6.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在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密闭的铁棚内开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漆作业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6年4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2026〕3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现场复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7.2026年4月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2026〕3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及依据等相关信息;

8.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制作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2026年7月24日,你公司书面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处罚。具体意见如下:1.违法行为为管理疏忽,非主管故意违法排污;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纠错;3.企业经营困难;4.本次违法系初次违法。

接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立即组织复核,复核意见如下:你公司所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你公司明知涉案场所无治污设施,无法密闭,仍在涉案场所内进行喷涂作业,存在明显故意,故你公司理由1不予采纳。你公司所述理由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你公司积极改正,主动纠错的情节,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故不予采信。企业经营困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你公司理由3不予采纳。你公司所述初次违法已在前期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充分考虑,故理由4不予采纳。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9.2026年7月21日我局印发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6〕4号)及其《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告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

10.你公司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书。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11.我局印发的《关于回复湖北东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函》及其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你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52”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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