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广) 罚〔2026〕3号
当事人:向**(广水市李店天子山来福养殖场承包人)
经营者:向**
身份证件号码:422224********1317
地址:广水市李店镇天子山村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对你承包经营的广水市李店天子山来福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正常从事生猪养殖,现存栏约1200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规范收集、贮存,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依托地势排入养殖场外围未硬化沟渠,最终汇入下游三处坑塘,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向以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
3.《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作为承包人的责任主体身份;
4.2026年6月5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5.2026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情况;6.2026年6月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养殖场位置及排污走向;
7.2026年6月5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粪污直排外环境事实;
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针对你承包经营养殖场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7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随环(广)责改〔2026〕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限期改正。经2026年7月28日现场复查核实,你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鉴于你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影响,我局在裁量时已依法予以考量。
以上整改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向你送达责令改正决定;
2.2026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你已完成整改;
3.你递交的2026年7月25日《整改报告》,证明你已按规范要求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2026〕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五部分(表84)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综合考虑你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环境影响程度及主动完成整改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捌仟壹佰肆拾肆元整(¥28,144元)。
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8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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