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罚〔2026〕17号(湖北骏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10-2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17号

 

湖北骏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343421114K

法定代表人:陈正厚

登记住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2088号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年7月15日,你公司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中未开启治污设施并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转。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喷漆工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7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正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陈正厚的身份信息;

2. 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王世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王世东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案件调查相关事宜,以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等信息;

3. 3.2026年7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开启治污设施并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转和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个喷漆工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4. 2026年7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生产任务单》2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7月15日生产情况。

5. 2026年7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的《乙二醇丁醚安全数据单》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承认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活动未开启治污设施并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6. 《关于对湖北俊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型环保建筑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随县环建审〔2020〕27号)复印件1份、《湖北俊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型环保建筑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俊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评手续中无喷漆工序及其配套环保设施相关内容。

7. 《关于湖北俊峰能源有限公司相关建设项目经营主体予以变更的复函》(随县环管函〔2020〕10号),证明原湖北俊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经营主体变更为你公司。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使用稀释剂的金属表面处理工序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9. 2026年9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湖北骏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10. 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中未开启治污设施,且治污设施中未安装活性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你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个喷漆工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6年8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6〕6号),要求你公司:1.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治污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2.60日内对涉案喷漆工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相关批复前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2026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现场复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6年8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6〕6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2026年9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3. 2026年9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2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1次,不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要求。

我局于2026年9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6〕7号),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你公司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26年9月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9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

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中未开启治污设施并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7月15日,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建设2个使用稀释剂的喷漆工位违法行为发生于2025年底。作出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均已废止。新法《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已实施。经对比新旧法罚则,《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中未开启治污设施并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同,故适用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裁量处罚较《生态环境法典》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中未开启治污设施并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五十二)和表(一)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中未开启治污设施并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8万元

2.对你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个喷漆工位的行为处罚款0.0196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3.8196万元(叁万捌仟壹佰玖拾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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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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